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诉前调解告知书
为方便人民群众方便、快捷、减轻诉累,实现社会纠纷解决的公正、和谐、经济、及时地解决各类矛盾纠纷,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民商事纠纷和刑事自诉案件可以在立案前由本院委派调解组织或本院组织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调解协议的,可以申请本院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组织调解的,经当事人申请,可以出具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再启动立案诉讼程序。
一、调解的范围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亲属间的财产纠纷;
3、劳动争议纠纷和劳务合同纠纷;
4、宅基地纠纷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合作、合同纠纷;
6、借款纠纷和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7、共有财产纠纷;
8、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及医疗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9、房地产租赁纠纷;
10、物业管理纠纷;
11、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
12、已签订还款协议的其他债务纠纷;
13、其他可以通过调解能够解决的矛盾纠纷案件。
二、组织调解原则
调解工作应尊重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坚持能调则调,调解不成及时进入立案诉讼程序。
三、有权参与调解或签订调解协议人员
1、当事人本人;
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3、其他组织负责人;
4、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5、经特别授权可参与调解的委托代理人;
6、在集团诉讼中经特别授权可参与调解的诉讼代表人。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13 11: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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