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智能办案辅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专门对诉讼卷宗进行电子化处理、生成电子卷宗、并对卷宗进行装订归档的部门。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管理该部门的相关工作。
第二条 中心的成立旨在进一步提升我院审判执行信息化水平,深化司法公开力度,进一步加强电子卷宗在案件办理、诉讼服务和司法管理中的深度应用。
第三条 材料的流转:包括业务庭与中心之间的材料移送,纸质诉讼材料的借阅登记、管理与收回。负责材料流转的工作人员,在诉讼材料移送交接时,应做好交接登记,注明页数、移送人、接收人、移送日期、借阅人、借阅日期及期限等内容。
第四条 材料的扫描:负责扫描的工作人员,应确保扫描的材料及时、清晰、完整,不满足上述要求的电子卷宗材料,应重新进行扫描上传。
第五条 卷宗编目:即对已上传的卷宗材料进行重新命名,便于法官后期深度应用。
第六条 卷宗检查:一是指对纸质诉讼材料的检查;二是指对电子卷宗的录入情况进行检查。评查人员对纸质卷宗和电子卷宗的顺序、质量、内容一致性等方面逐页进行评查。实体卷宗不符合要求的,由业务庭修正;电子卷宗不符合要求的,由中心进行修正。
第七条 卷宗装订:检查合格的卷宗,由装订人员对纸质诉讼材料进行编页码、打印目录卷皮、装订成册。
第八条 卷宗归档:将装订好的卷宗移送档案室归档,并同时移交卷宗的电子版。归档人员应与档案室做好交接登记。
第九条 中心在收到材料后2日内,完成卷宗材料的扫描、上传、编目及生成电子卷宗的工作。已完成电子卷宗生成工作的卷宗材料应存入存储柜。
第十条 各部门需要借阅存储柜内纸质诉讼材料的,应填写借阅申请表格,经相关领导审批后,中心应将该案号的所有纸质材料出借相关部门,并做好借阅登记。借阅登记中应注明借阅人,诉讼材料张数,出借时间,借阅时长等内容。到期未还的,中心及时应进行催还。
第十一条 中心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将卷宗内容或者案件信息复制、借阅、透露给他人,如发生泄露审判秘密的情况,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守审判工作秘密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0-19 09:57:45
访问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