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方案》工作要求,为探索多元解纷区域化工作模式,推动解纷工作向基层下沉,逐步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知道,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创新工作机制,主动将审执工作融入基层社会综合治理,充分延伸人民法院法律服务职能,着力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为辖区有序开展生产生活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强化协调配合
开展多元纠纷化解工作是以法院为主导的多元合作工作运行模式,在强调法院的主体作用的同时,在法律服务、法制宣传、纠纷化解、市域治理等方面,法院应与履行相关职责的基层部门及组织密切协作,形成合力。以府院联动为依托,搭建村委、乡镇、社区、街道四级区域化多元调解平台,构建双向需求征集、双方提供服务、双向沟通协调、双方派驻人员的“四个双向”机制,打通人民法院法律服务的“最后一公里”。
2、严格依法办案
多元纠纷化解工作是法院审执职能的对外延伸。开展多元纠纷化解工作应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法律规定,相关调解工作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当事人、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制调解,不得久调不决。应立足工作实际,灵活确定调解的方式、时间、地点等,摒弃坐堂办案、简单司法的做法,尽可能便利当事人,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诉讼前、诉讼中人民法院委托基层调解组织或基层调解员调解民商事纠纷案件;诉讼中人民法院邀请基层调解组织或基层调解员参与调解民商事纠纷案件;基层调解组织邀请人民法院参与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事件。对于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适用本方案。
四、工作方式
1、双向派驻
人民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巡回审判点为基层调解组织提供调解室及办公场所,设立调解员名册,便利调解员“走进来”,与人民法院形成调解合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或一审,提高当事人息诉服判率,维护司法权威。
人民法院定期向村委、乡镇、社区、街道派驻员额法官,探索员额法官“走出去”工作模式,由派驻员额法官开展收集辖区法制需求、接待来访群众、定向解答法律问题、进行法制宣传、协同化解纠纷、为基层提供法律服务等工作。人民法院从被动司法转化为主动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发挥法律引导功能,将矛盾化解在诉讼外。
2、委托调解
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登记立案条件或已经立案的民商事案件,各方当事人同意并书面申请进入调解程序的,由人民法院出具《委托调解函》,引导当事人前往基层调解组织所在的调解室进行调解,由诉讼服务中心将相关材料对接至相应调解员。调解结束后,基层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向人民法院出具《委托调解回函》。案件调解期限为十五日,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
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依据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制作司法确认裁定或民事调解书确认调解结果。各方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立案。
3、联合调解
人民法院在处理符合诉前调解的案件时,除向基层调解组织发出委托调解外,对于类型案件或引入行政调解、行业调解更有利于调解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向辖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协会、保险协会等部门发出《联合调解邀请函》,邀请相关组织派员参与调解。
村委、乡镇、社区、街道四级组织在处理纠纷过程中,需要人民法院提供法律支持及参与协调化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发出《联合调解邀请函》,人民法院根据工作安排派员参与调解。
4、联席会议
人民法院与基层调解组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交流各自工作情况,完善诉调对接流程,集中解答基层调解组织法律困惑,征集基层调解组织建议和意见,以及其他与多元化解纠纷工作相关的议题。
五、组织建设
1、对接管理
基层调解组织设定日常对接工作人员,负责与人民法院的日常联络和协调,接受人民法院委托或邀请、组织调解员开展调解、培训等工作。村委、乡镇、社区、街道四级组织有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办公场所,没有条件的由人民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巡回审判点提供集中办公场所。
2、调解员选任
承担诉调对接工作的调解员由基层调解组织、行政调解部门、行业调解协会从具备调解资格的人员中进行选任。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行业守则,恪守职业道德。调解员不得在后续程序中担任该案的人民陪审员、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及翻译人员等。
3、工作平台
人民法院及调解员开展诉调对接工作应依托人民调解平台开展。人民法院为调解员开通人民调解平台账号,实行调解工作统一管理。人民法院应着力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在矛盾化解中的应用,发挥科技支撑改革作用,充分利用人民调解平台,积极开展在线调解和远程调解,推动矛盾纠纷一站式智能化解决。
4、建立考核制度
推动人民法院、基层调解组织、行政调解部门、行业调解协会完善调解工作考核制度,鼓励提高调解数量和质量,激励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诉调对接工作。
六、工作机制
1、走访排查工作
派驻员额法官应与对应村委、乡镇、社区、街道建立日常工作联系和突发事件联系制度,定期进行走访排查,主动参与综合治理。对于上述四级组织在协调化解纠纷中所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指导和答复,及时提供法律帮助和服务。建立对于重大事项进行跟踪回访制度,全面掌握辖区动态,做好工作记录,预防矛盾集中爆发和激化。
2、立案分流工作
对于符合立案条件且适宜诉前调解的民商事案件,程序分流员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先行调解的特点、人员、法律效力,自愿调解的原则、诉讼费减免规定等相关适宜,结合纠纷性质引导当事人先行选择人民调解或者行业性、专业性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各方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程序,应填写《立案阶段多元调解申请书》。
对于不符合登记立案条件的或者当事人不同意诉前调解的民商事案件,人民法院区分情况及时依法处理。
3、诉前调解工作
(1)基层调解组织在接到人民法院《委托调解函》后应及时安排调解员组织调解。调解开始前应核对调解参与人的身份。非当事人本人参与调解的,调解员应当核对其委托授权状况,无权委托或委托权限不足的,调解中止,责令其在2个工作日内补办授权委托后恢复调解程序。逾期不办理授权委托手续的,调解终结。
(2)调解员进行调解应当制作调解笔录,简要记录各方当事人的主张、事实、理由以及调解过程。调解笔录由调解员及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并交由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3)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不得具有以下情形: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及公共道德;损害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利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经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各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出具民事调解书,也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其30日内,共同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员应督促各方当事人尽快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同时应及时将调解材料移交人民法院。
(5)当事人一方或多方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调解的或在调解期限内各方当事人未就争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调解终止。
(6)调解终止、终结案件,调解员应将在《委托调解回函》中注明调解终止、终结原因,并及时将案件材料退回人民法院。
4、诉中调解工作
(1)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过程中,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将案件委托至基层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员接受委托后,应参照诉前调解要求和流程开展工作。
(2)诉中调解的期限在尊重当事人意见的前提下,由人民法院和基层调解组织共同商定,该期限应从审限中扣除。
(3)诉中调解结束后,调解员应出具《委托调解回函》,调解材料移交人民法院,并入诉讼卷宗。
5、协调化解工作
基层调解组织、行政调解部门、行业调解协会等收到人民法院邀请联合调解的,派出调解员应按照人民法院通知的时间、地点联合开展调解工作。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0-19 1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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