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解决司改后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能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不愿监管、不敢监管、不善监管”等现实问题,从制度建设入手,加强规范指引,出台了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办法,并作为全省法院“加强管理年”活动省高院出台的第一个规范性文件,夯实新型审判权力运行和审判监督管理基础。该办法共计6章23条,强化了院庭长审判管理、审判监督职责履职指引,并对“四类案件”的发现机制、启动程序、监管方式和责任追究等进行了细化、明确。一是建立“正面清单”,厘清权责界限。办法明确规定了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活动应当严格控制在职责和权限的范围内进行,对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等审判监督管理主体各自职能范围逐一明确细化,确保权力行使有的放矢;二是强化“四类案件”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流程。针对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执行行为的属于“四类案件”监督管理范畴的案件,明确识别主体,限定监督管理权限,规范监督管理流程,确保“四类案件”监督管理有序、有效。三是明确禁止性事项,划定监督管理“红线”。除办法中列举的正当应由院庭长行使审判监督管理的职能外,其余监督管理行为均被列入“负面清单”,明确了院庭长在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时严格禁止非法干预、非法过问情形,确保“控权不越位”,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目前,本办法已经印发全省法院贯彻落实,同时,积极借助信息化手段,正在研发吉林法院“四类”案件监督管理软件,实现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线上操作、智能流转、全程留痕,将制度呆板的条文转化为立体化、可视化的操作,推动吉林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举措持续深化,助力吉林法院高质量发展。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21 09: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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