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责任应如何承担?
裁判要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应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余下的损失按照过错程度划分责任。
基本案情:2018年11月,鲍某驾驶轮式装载机,行驶至鹤大线1041KM+50M白灰厂路口附近左转弯时,与姜某驾驶(超速行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载乘铁某、李某、张某、兰某、王某一、王某二)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驾驶员姜某受伤,乘员铁某、李某、张某、兰某、王某一、王某二不同程度受伤。通化市二道江区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鲍某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姜某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其他人无责任。鲍某驾驶的轮式装载机为通化市某建材公司所有。张某因赔偿问题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共计367780.49元。
裁判结果:鲍某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姜某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酌定姜某承担30%的责任,鲍某承担70%的责任。因鲍某驾驶的轮式装载机为通化市某建材公司所有,鲍某系通化市某建材公司雇佣的司机,事故发生时正在履职,故通化市某建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轮式装载机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通化市某建材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故通化市某建材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张某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1万元,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1万元。继续治疗费、鉴定检查费、鉴定费及剩余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元按照责任比例,姜某应当承担元,通化市某建材公司应当承担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0-27 09: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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