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之一。将认罪认罚从宽确立为《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原则,并在诉讼程序的操作规范中作出相应规定,形成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激励和程序保障,丰富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其基本精神就是对认罪认罚实行从宽,程序从简,即实体上要体现从宽量刑,推动宽严相济、坦白从宽具体化、制度化;程序上可以从简处理,分别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实现了刑事诉讼程序在认罪基础上的繁简分流,是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刑事司法公正与效率相统一的制度安排。要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发展方向。定罪量刑作为审判权的核心内容,具有专属性,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质上仍然属于程序职权,是否妥当应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要依法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对侦査、起诉活动的把关、制约作用。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的案件,应采纳起诉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作出有罪判决。对于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违背被告人意愿的认罪认罚,或者被告人否认指控犯罪事实,以及具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正审理;对于量刑建议不当的,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检察机关调整,也可以依法径行判决,并注意在庭审中听取控辩双方发表的意见,实现尊重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与充分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行使辩护权有机统一。
根据上述原则和规定,依照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联合印发吉林省贯彻落实《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的十七条规定,结合区域审判工作实际,我们严格掌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证据裁判和量刑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严格审查具结书签署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同时,提升诉讼效率,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有效实施。
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1.检察院对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中,载明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建议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及可能判处的刑罚决定案件审理的适用程序;
2.对被告人只承认所犯罪行,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但未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和解协议,未退缴违法所得或者不能缴纳财产刑的案件,建议检察机关不宜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3.关于量刑建议,检察院在公诉时要求法院提供精准量刑,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据此定罪量刑的事实和证据以及量刑情节等因素均未经法院审理予以确认,所以只能根据基本案情给检察院提供量刑幅度参考。建议检察院与法院共同研究商讨,达成共识。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21 10:48:38
访问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