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颁发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颁发以来,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认真学习研究并及时贯彻落实,严格按照意见要求做到以下工作:
一、完善庭前会议程序,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健全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听取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的意见。
二、规范法庭调查程序,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利。对定罪量刑的证据,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应当单独质证;对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可以简化举证、质证。
三、完善对证人、鉴定人的法庭质证规则。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提高出庭作证率。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健全证人保护工作机制,对因作证面临人身安全等危险的人员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建立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等相关机制,完善强制证人到庭制度。
四、完善法庭辩论规则,确保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法庭辩论应当围绕定罪、量刑分别进行,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主要围绕量刑进行。法庭应当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论辩护权。
五、完善当庭宣判制度,确保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外,一律当庭宣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规范定期宣判制度。
六、严格依法裁判。人民法院经审理,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依据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已于3月1日正式实施。为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全体刑事法官进一步提升司法能力,增强行动自觉,严格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要求,强化证据裁判原则,细化审理程序,确保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28 15:2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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