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吉0503司救执1号
司法救助申请人;胡忠仁,男,1963年4月18日生,汉族,无业,住址: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绿园小区B4栋5单元102室。
2021年7月6日,申请人胡忠仁向我院信访提交司法救助申请,申请救助金额8万元,同时提供本人及其女儿住院病例共计10份。
申请理由:生活所迫。
经审查查明,1997年11月29日晚,原二道江区公安分局刑警队长单东斌在对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胡忠仁(当时名叫胡勇)进行审讯时,有刑讯逼供行为,致使胡忠仁右眼皮被皮带夹击伤。经鉴定胡忠仁身体肢体二级残疾,现其患有冠心病、脑梗,常年住院治疗。女儿胡禹含精神二级残疾,父女二人靠低保金生活,每月1380.25元,住政府提供的廉租房,家庭经济较困难。
经对胡忠仁提交的病例及其他材料审查查明,胡忠仁2013年5月2日在二道江区人民医院住院6天;2013年5月13日在二道江区人民医院住院7天;2014年4月17日在二道江区人民医院住院13天;2014年5月12日在二道江区人民医院住院5天;2014年7月27日在通化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7天;2014年8月7日在通化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34天;2019年2月18日在通化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4天。其女胡禹含2014年12月22日在通化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12天;2015年1月27日在通化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28天;2015年4月20在通化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33天。胡忠仁未能提供住院费用单据。
另查,1985年胡忠仁犯盗窃罪判有期徒刑3年;1997年犯盗窃罪判有期徒刑5年;2003年犯盗窃罪判有期徒刑3年。
2014年,与单东斌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胡忠仁10万元。
2020年11月3日,由信访局对其救助8万元,与信访局签订息诉罢访协议。
国家司法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救助性救助。国家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救助。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当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本案:
1、胡忠仁已得到有效赔偿(与单东斌达成赔偿协议,赔偿10万元)。
2、只进行一次性救助,区信访办于2020年11月3日对其救助8万元。
故其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不予救助。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19 13: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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