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某等126名劳动者为原告通化某煤炭公司的员工。2012年8月30日至2018年5月,该煤炭公司处于放假期间,在此期间并未支付劳动者工资。2018年7月刘某等126名劳动者向通化市二道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结果为:通化某煤炭公司向126名劳动者支付放假期间工资230万余元。该煤炭公司不服,诉讼至二道江区法院。
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防止矛盾激化,二道江区法院高度重视该案件,指定三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法官审理此案。办案法官详细阅卷后,根据每一位劳动者的具体情况,进行分类排庭,经过一个半月庭审的举证、质证,查明每位劳动者给付工资日期及放假日期。
为了确保裁判结果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二道江区法院多次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对该案进行研究讨论,并就其中相关问题及时向市中院、省高院请示汇报。在月底短短六天时间里,钢城法庭三位法官及全体人员高效制作了120余个裁判文书、宣判笔录等送达手续。最终,二道江区法院作出判决:保护劳动者放假期间工资,通化某煤炭公司向126名劳动者支付放假期间工资172万余元。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19 10:51:03
访问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