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定管辖案件范围
(一)江源林区基层法院。集中管辖白山市江源区湾沟镇、松树镇、城墙街道辖区内民事诉讼案件。
(二)临江林区基层法院。集中管辖临江市闹枝镇、桦树镇辖区内民事诉讼案件。
(三)红石林区基层法院。集中管辖桦甸市红石镇、夹皮沟镇、二道甸子镇辖区内民事诉讼案件。
(四)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集中管辖蛟河市黄松甸镇、白石山镇辖区内民事诉讼案件。
(五)抚松林区基层法院。集中管辖抚松县东岗镇、漫江镇,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南区、池西区辖区内民事诉讼案件。
(六)长春林区中级法院。集中管辖下辖各基层法院一审案件的上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长春林区两级法院审理的案件,相应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
二、其他有关事项
(一)本规定实施后,地方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审理上述指定管辖案件。
(二)本规定实施前,针对指定管辖案件地方各基层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仍由已立案的法院继续审理;当事人对一审案件不服,仍向地方各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申请再审。
(三)长春林区两级法院原案件管辖范围不变。
(四)本规定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14 09:5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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