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裁定书字号: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2021)吉0503执异59号裁定书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异议人(案外人):孙春霞
委托代理人:李全有,系吉林瀛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石岩
委托代理人:谭洪利
委托代理人:刘喆
被执行人:吉林老参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通化长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德林
委托代理人:魏洪涛
执行机关: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金玉;人民陪审员:刘艳杰、何智梅
执结时间:2021年10月29日
(二)基本案情
石岩与吉林老参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通化长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12月16日,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通中民初字第186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被告吉林老参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31日前给付原告石岩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9月1日起至给付完毕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二)诉讼费30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吉林老参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014年3月26日,通化市中级法院作出(2014)通中执指字第52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院由二道江区法院执行。
2014年9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吉林老参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2014)二执指字第22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警告通知书。2014年9月28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产品购销/经销年度合同(E路融)》本院作出(2014)二执指字第22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出吉林老参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珍诚医药在线股份有限公司的货款970万元”。因浙江珍诚医药在线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协助义务,2015年12月21日依法扣划了协助义务人浙江珍诚医药在线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存款3432000元(含罚款80万元),并于2016年3月11日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石岩执行款2632000元。罚款80万元存于本院账户,待上缴国库。2015年11月2日,浙江珍诚医药在线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2015年11月13日,本院作出(2015)二执异字第19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利害关系人浙江珍诚医药在线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利害关系人浙江珍诚医药在线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十日)未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吉林老参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通化长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到期债权15704052.5元及利息。2016年本院作出(2014)二执指字第22-1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吉林老参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通化长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债权1200万元。2019年4月26日申请执行人石岩与第三人通化长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被执行人吉林老参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其商标使用权。被执行人吉林老参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使用,但不得转让,不影响其办理相关业务。2019年8月20日,本院作出(2014)二执指字第22-16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商标使用权的查封。
(三)审判情况
本院认为,关于异议人孙春霞请求撤销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2021)吉0503执恢108号执行裁定书,解除查封房屋的异议请求,一、关于本院恢复执行本案不合法的异议请求,经查,本院(2021)吉0503执恢108号执行裁定书恢复执行的依据是因为第三人通化长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完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岩请求恢复执行,第三人通化长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虽然交付了涉案房屋,但是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协助申请执行人石岩办理过户手续,在未经申请执行人石岩允许的情况下,在集安市房产对涉案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导致交付申请执行人石岩的涉案房屋至今无法过户,异议人的请求不予以支持。二、关于被执行人吉林老参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应执行第三人通化长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请求,经查,异议人提供的已经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申请执行人石岩的所有债权,且在执行被执行人吉林老参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三人通化长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时,其并未提出异议且与申请执行人石岩达成的和解协议,故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不予以支持。三、关于(2014)二执指字第22-10号执行裁定书送达程序违法的问题,经查,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邮寄送达的方式属于合法有效的送达,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不予以支持。综上所述,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2021)吉0503执恢10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的房屋,是登记在第三人通化长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下,且属于首封法院,该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查封程序合法,异议人提出的异议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孙春霞的异议申请。
(四)解说
关于异议人认为恢复执行本案不合法的异议请求,第三人通化长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完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岩请求恢复执行,第三人通化长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虽然交付了涉案房屋,但是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协助申请执行人石岩办理过户手续,在未经申请执行人石岩允许的情况下,在集安市房产对涉案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导致交付申请执行人石岩的涉案房屋至今无法过户,异议人的请求不予以支持。关于被执行人吉林老参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应执行第三人通化长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请求。异议人提供的已经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申请执行人石岩的所有债权,且在执行被执行人吉林老参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三人通化长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时,其并未提出异议且与申请执行人石岩达成的和解协议,故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不予以支持。
此次执行裁定体现了司法公平与正义,提高了司法的公信力,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积极良好,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切实拉近人民群众与法院关系,提升了人民群众的信任。
编写人: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郭金玉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29 13:2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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