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信息
1、执行依据:(2021)吉0503民初632号民事调解书
2、案由继承纠纷
3、申请执行人:郭鹏,男,汉族,1993年9月8日出生,现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桃源街双环委四组。
被执行人:郭宝柱,男,汉族,1940年11月4日出生,现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桃源街双环委四组。
4、执行机关: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员:王嘉桐
5、执结时间:2021年9月14日
二、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郭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要求被执行人郭宝柱协助郭鹏继承郭清广在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交的个人住房公积金70,455.33元。
三、审判情况
郭鹏与郭宝柱因继承纠纷诉至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内容:一、郭清广在通化市公积金管理局缴交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共计70,455.33元(公积金账号为00087006)由原告郭鹏继承;二、被告郭宝柱放弃对上述住房公积金的继承;三、案件受理费78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鹏承担。
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郭鹏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案涉对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执行,需满足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执行员通过对市级、区级公积金管理部门沟通了解相关政策、办理流程及需要准备的材料,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就将应继承的住房公积金存款执行到 执行款专用账户并于同日将案款给付申请执行人,至此,案件执行完毕。
解说:整个办案过程用时两天,仅让百姓“只跑一次”,用尽量少的实际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高效率满足当事人的诉求,更是为民的重要体现,更是法院全体执行干警服务为民的工作初心。
编写人: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王嘉桐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29 13:2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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